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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综执(余)罚字〔2019〕第1401011911290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本案由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2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余杭区东湖街道兴国路余政储出【2017】20号地块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办公区域内设置了两个蓝色方形无标识的垃圾桶作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按要求设置分类垃圾桶,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管理责任主体是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301/T0190-2016)中6.2.1“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应设置四类垃圾收集容器,“办公楼走廊和公共区域宜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的要求。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分理处(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北路251-255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8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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