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骏达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93206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宝商初字第00071号 |
案号 | (2016)苏1023执23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18 |
发布日期 | 2016-11-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骏达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宝应县快易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8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90000元; 二、如被告扬州骏达食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宝应县快易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昌文俊、盖永军对被告扬州骏达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昌文俊、盖永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骏达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2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6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26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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