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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骏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3206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宝开民初字第00528号
    案号 (2016)苏1023执20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4
    发布日期 2017-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骏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安英劳动报酬人民币28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扬州骏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0802083830083857)。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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