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省力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7148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302民初2045号 |
案号 | (2021)湘0302执恢1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省力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文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权借款本金635万元及借款利息(1、以63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分,自2014年4月8日起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2、以1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分,自2014年4月8日起算至2014年7月31日止;3、以3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分,自2014年4月8日起算至2015年6月19日止;4、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分,自2014年4月8日起算至2016年2月16日止); 二、被告周鑫樑、吴立新、吴友霞对前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蒋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 800元,本院决定收取56 25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300元,共计67 550元,由被告湖南省力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唐文兵、周鑫樑、吴立新、吴友霞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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