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0070****61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28民初2223号 |
案号 | (2021)冀0528执恢1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刘波500000元; 2、除名下的宁国(2007)288号、宁国(2008)262号、宁国(2014)23号三块土地之外,被告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土地使用权在招拍挂完成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3000000元; 3、被告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待项目五证齐全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刘波6000000元; 4、被告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待项目在建工程银行抵押贷款放贷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刘波剩余的7000000元; 二、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刘波除保留宁国(2008)263号、宁国(2008)264号地块及商标使用权的查封外,原告刘波应当协助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他土地、银行账号、房产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三、原告刘波在被告土地开发过程中协助被告进行土地收储、招拍挂等事项,并根据需要申请解除查封的地块。 四、调解书生效后,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承诺函》作废。 五、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六、案件受理费64900元及保全费5000元、诉讼责任保险费54000元由被告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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