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252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08月01日16时30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周国松、陈捷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证实,当事人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修理、埋设管道(正准备挖掘人行道)未经审批许可于2018年08月01日15时0分起在西湖区文三路号前占用人行道及台阶,经查,当事人在台阶上堆放砖块、用编织袋装的黄沙及工具(占道面积长1.5米,宽1.0米,计1.5平方米);在人行道上堆放砖块、用编织袋装的黄沙及工具(占用城市道路面积长1.5米,宽1.0米,计1.5平方米)。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城法(翠)责改字【2018】第1250951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2018年08月01日18时40分前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经审批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2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