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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公(消)行罚决字〔2017〕110001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四条,决定给予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7年4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0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方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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