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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2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8月24日16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府苑新村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设有四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在垃圾房内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食物残渣等易腐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且未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台账。被查处后,当事人已于2021年08月24日16时30分前完成了整改并在事后制定了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证据有:1、2021年08月24日16时00分至16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案发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现场情况;2、2021年08月24日16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案当事人违章行为的案发地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3、2021年08月24日16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本案当事人整改的情况;4、2021年09月0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基本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内容信息、法人身份等;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8、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相关情况已进行书面确认;9、当事人提供的《府苑管理处垃圾分类管理制度》1份,证明当事人事后制定了垃圾分类的管理制度。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方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