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运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卫周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4494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6民初1317号 |
案号 | (2017)晋0106执19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8 |
发布日期 | 2017-11-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屈华龙、杜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的借款本300万元; 二、被告屈华龙、杜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6%支付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的合同期内利息50400元; 三、被告屈华龙、杜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华海昌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二、三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61元中35661元,由被告屈华龙、杜国娟、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华海昌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3000元由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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