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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运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卫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494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802民初512号
    案号 (2017)晋0802执5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3
    发布日期 2017-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鹏、李凯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借款本金2415942.9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4.85%,自2014年12月18日计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卫周、屈华龙、运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华海昌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宏和华唐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案件受理费301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146元,由被告陈鹏、李凯丽、张卫周、屈华龙、运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华海昌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宏和华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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