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运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卫周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4494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802执499号 |
案号 | (2017)晋0802执4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3 |
发布日期 | 2017-08-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运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靳春娟、张卫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孙长安借款10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1月26日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张少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0元,由被告运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靳春娟、张卫周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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