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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环罚决〔2021〕第3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5
    决定机关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