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云税稽罚〔202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司2018年度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入账。 经检查,2018年8月(记196和记197号凭证),你司账面记载“管理费用-审计、评估费、顾问”科目分别列支浙江风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咨询鉴证费4,942,400.00元,列支浙江通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咨询鉴证费4,960,000.00元,共计9,902,400.00元。经你司及相关财务人员证实,该费用实际上是向浙江中财拍卖行有限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但入账的发票是浙江风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浙江通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咨询鉴证费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规定,你司向浙江中财拍卖行有限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取得中财拍卖行开具的发票,但入账的发票是浙江风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浙江通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咨询鉴证费发票。劳务提供方与发票开具方明显不符,属于明知是浙江中财拍卖行有限公司非法取得的发票而接受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司上述行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1页,证明你司对接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事实进行了确认并无异议。 (2)2018年“其他应付款-浙江风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通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科目明细分类账、“管理费用-审计、评估费、顾问”科目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及发票,证明了你司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事实。 (3)禤楚红、曹世锋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司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事实。 (4)协查回复函及协查报告,证明浙江风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浙江通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发票情况。 (5)《情况说明》,证明你司无法提供与浙江中财拍卖行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利息发票。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司受让非法取得的发票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2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