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00073****185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琼9701民初24号 |
案号 | (2021)琼9701执恢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高速海南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货款5782.79万元,并向原告山东高速海南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上述货款支付完毕之日间的逾期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均以日万分之三计息,其中从2016年3月31日至4月27日间的违约金以5942.79万元为基数计算,2016年4月28日至5月27日间的违约金以5902.79万元为基数计算,2016年5月28日至7月11日间的违约金以5862.79万元为基数计算,2016年7月12日至8月23日间的违约金以5822.79万元为基数计算,2016年8月24日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之日的违约金以5782.79万元为基数计算); 二、被告肖亮平对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山东高速海南发展有限公司关于SDGSHN销字[2015]Y77号《购销合同》项下的上述货款5782.79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承担连带保证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高速海南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1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1,127元,由原告山东高速海南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6,127元,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5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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