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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73****18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民初370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3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93849819.84元借款本金、4906704.49元利息、6657860.65元逾期利息、346959.33元复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及自2017年5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3849819.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5%计算的逾期利息,以4906704.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5%计算的复利;二、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189269元;三、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李燕玲对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李燕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5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1569元,由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李10燕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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