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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73****18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1民初8382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29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17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7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月22日的利息2090574.13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750万元、借款利息164937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复利。二、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律师费563800元。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由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经济开发区兴港路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09)字第10362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9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经济开发区建业路8号2幢的房屋[熟房权证碧溪字第11000917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8885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五、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经济开发区兴港路北300区、400区、500区、600区、700区共52只储罐及附属机器设备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099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18六、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常熟汇海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码头工程及附属设备[位于长江河徐六泾河段右岸金泾塘水道内,华润化工码头与耀皮玻璃码头之间,河道工程占用证:(常熟)水(2013)占字第017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七、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4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5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47572元,由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常熟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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