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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春市宜特源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易剑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821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袁民一初字第0292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902执6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9
    发布日期 2016-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限被告易剑波、宜春市宜特源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施辉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2、驳回原告施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计币1376元,由被告易剑波、宜春市宜特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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