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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6】诸安监管罚字第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荣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11月17日,我局综合科执法人员在对荣森控制集团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档案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荣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决定给予荣森控制集团有限公司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05
    决定机关 市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陈建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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