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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160****1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03民初2475号
    案号 (2021)冀0903执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工资及垫付社会保险费共计47489.9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94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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