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应急罚〔2019〕104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 |
行政处罚内容 | 河南省中州石油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4 |
决定机关 | 新郑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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