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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17〕6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虚假的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应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0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徐剑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