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新月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谢彩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55****177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2085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324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7 |
发布日期 | 2018-01-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威向原告广州市中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1536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毕佳佳、徐丽坤、李基树、毕丽丽、毕洪生、李青、广州市圣一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比利威餐饮有限公司、广州新月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潮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毕佳佳、徐丽坤、李基树、毕丽丽、毕洪生、李青、广州市圣一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比利威餐饮有限公司、广州新月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潮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李威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中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6778元,由原告广州市中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971元,被告李威、毕佳佳、徐丽坤、李基树、毕丽丽、毕洪生、李青、广州市圣一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比利威餐饮有限公司、广州新月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潮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8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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