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1273****749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0641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59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19-08-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富恩斯(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 553 704.66元; 二、若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给付货款,则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自欠付货款日期至2018年11月9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65068.13元,并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自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向原告富恩斯(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诉讼费20 658元,减半收取10 329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均同意一次性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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