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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73****749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0641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59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19-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富恩斯(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 553 704.66元; 二、若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给付货款,则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自欠付货款日期至2018年11月9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65068.13元,并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自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向原告富恩斯(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诉讼费20 658元,减半收取10 329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均同意一次性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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