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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邯银监罚字[201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融许可证遗失,未向发证机关和银监派出机构报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赵俊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