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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能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11****40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龙龙商初字第17号
    案号 (2018)晋0106执恢6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4
    发布日期 2019-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能源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龙海煤炭配送有限公司购煤款217.6万元 二、被告山西能源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按每月购煤款2%的标准赔偿原告山东龙海煤炭配送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2日至2011年1月15日的损失。按每月购煤款5%的标准赔偿原告山东龙海煤炭配送有限公司自2011年1月16日至付款之日的损失。 三、被告康文斌对被告山西能源总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龙海煤炭配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253元,由被告山西能源总公司、康文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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