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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能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万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00104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海民初字第03011号
    案号 (2018)冀0302执恢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30
    发布日期 2018-10-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能源总公司返还原告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煤炭款7937037.8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84888元,由原告负担17529元,由被告负担673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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