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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能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万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00104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南商初字第20731号
    案号 (2014)南执字第12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1-03
    发布日期 2016-04-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青岛太阳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能源总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 二、被告山西能源总公司、被告山西能源总公司榆次分公司共同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350000元。 三、被告山西能源总公司、被告山西能源总公司榆次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自2012年11月2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3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61元,由被告被告山西能源总公司、被告山西能源总公司榆次分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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