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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1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2年3月27日左右至5月27日15时59分被查期间,被处罚单位下属潘火储配站储罐区设备和管道外表多处存在明显锈蚀现象,不符合《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DB33/T1211-2020附录F.0.1《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检查表》第三条关于储罐区腐蚀的规定:“设备和管道外表无明显锈蚀现象”,被处罚单位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4万元整的罚款。上述罚款,限被处罚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及其他下属网点或者中国农业银行鄞州分行辖属支行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