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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应急罚〔2021〕执法基-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4
    决定机关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