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花)食药监花山罚〔2018〕0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1989〕第3号)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具体处罚情况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885.60元;(2)罚款59656.8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9542.4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11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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