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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地太仓海事罚字[2021]457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船舶、浮动设施上从事临水作业的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兴化市中远航运有限公司(中航机1738)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9
    决定机关 太仓市地方海事处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