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21-01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2日15时30分,当事人杭州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对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金座小区西南角大门的24小时垃圾分类投放点位的管理中,存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被污染过的白色尼龙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矿泉水瓶等可回收物的生活垃圾分类错误行为。现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对小区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当事人现场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从重处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1、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执法人员从相关案件中调取的当事人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21年9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和现场检查情况;3、2021年9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地点及事实;4、2021年10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及原因;5、2021年9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整改后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已改正的事实。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或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