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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巴库工商库字处字〔2016〕第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庄文超;性别;男:民族: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库尔勒市XXX。字号名称:库尔勒XXX汽车维修部,经营者姓名:XXX,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XXX,经营范围:汽车修理、零售:汽车零配件、润滑油、车内装饰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号:XXX,电话:XXX,邮政编码:841000。 2016年3月28日,库尔勒市工商局天山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库尔勒市上户镇上户村二组检查时发现,XXX涉嫌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汽车修理经营活动,经营场所面积约有80㎡,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着各类汽车配件、润滑油及修理汽车的工具。2016年3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 2016年3月28日,库尔勒市工商局天山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库尔勒市上户镇上户村二组检查时发现,XXX涉嫌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汽车修理经营活动,经进一步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1月1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 2016年3月10日开始修理汽车,主要从事修理长安面包车和轻型箱式货车。主要就是修理汽车电路,活塞花。修补轮胎,换机油等,共修理汽车8辆,修理费4800元。今年生意不景气。卖汽车配件和修理汽车的人很多,因刚开业需要购进一些汽车配件和修车设备,汽车修理费除了支付原材料费,还要支付人工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等,修理费还不够支付上述开支的,从开业至今一直在亏损。所以没有什么利润。当事人从事汽车修理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因当事人没有修理汽车发票和收据也没记账,违法所得难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6年3月30日,当事人在天山工商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二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违法主体。 2、2016年3月28日,天山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库尔勒市上户镇上户村二组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两页,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汽车修理的经营活动。 3、2016年3月28日,天山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库尔勒市上户镇上户村二组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摄取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汽车修理的经营活动。 4、2016年3月30日,天山工商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三页,证实当事人无证从事汽车修理的经营活动的数量、价格、经过。 2016年4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巴库工商天山所处听告〔2016〕7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五)超出核准的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摸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已经实施了在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汽车修理经营活动行为事实成立,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香梨大道支行(户名:库尔勒市财政局,帐号:301002912902640418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5-04
    决定机关 巴州库尔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库尔勒庄文超汽车维修部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