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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莆田市美诚达李氏工艺美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30276****838P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
    案号 (2016)粤19执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3
    发布日期 2019-08-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美诚达李氏公司、李丽平、李凤强确认欠原告康帝酒店公司借款本金1.08亿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人民币1.08亿元为本金、月利率1.5%,自2013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康帝酒店公司与被告美诚达李氏公司、李丽平、李凤强共同确认已归还利息人民币2300万元,其余利息未付。三、现原告康帝酒店公司与本案五被告就上述欠款本息的归还达成以下分期还款协议:1、2016年1月31日之前归还利息2970.40万元和本金2000万元;2、2016年4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4600万元;3、2016年8月31日之前归还本金4200万元;4、2016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全部剩余利息。5、被告缘龙公司沉香博物馆项目全部募集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原告康帝酒店公司的借款本息,不受上述期限、金额的限制。6、若有任一期不能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还款,原告康帝酒店公司有权申请法院一次性执行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四、被告惠和公司和缘龙公司对被告美诚达李氏公司、李丽平、李凤强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康帝酒店公司对被告美诚达李氏公司、李丽平、李凤强提供的沉香、檀香木材及工艺品等质押物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诉讼费345990元由五被告承担,在2016年1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康帝酒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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