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花)食药监妆罚决[2017]0002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1989〕第3号)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擅自生产销售“祛黄+修护双膜法”的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因该公司属三次违法,依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两年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曾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受过刑罚或行政处罚的,或者曾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一般从重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52.3元;2.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5185.35元,罚没款合计6337.65元。以上报告,请领导审查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06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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