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潍坊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郏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9922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执380号 |
案号 | (2018)苏0506执23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9 |
发布日期 | 2018-10-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郏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晓红借款本金1640.39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795.67万元本金自2012年12月13日起、844.72万元本金自2012年12月27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盛旦华、盛琦、潍坊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64300元,由原告负担29542元,由被告郏勤、盛旦华、盛琦、潍坊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4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郏勤、盛旦华、盛琦、潍坊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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