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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市监处〔2021〕1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没有清楚表示实际的销售价格和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处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6
    决定机关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