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嘉兰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新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8276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2民初8213号 |
案号 | (2018)粤1972执19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日期 | 2018-07-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为偿还的银行欠款本金36950000元及利息468546.13元; 二、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借字第昌辉0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七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第42号的《银行承兑协议》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9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八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借字第昌辉01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十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郑敬辉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借字第昌辉0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七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第42号的《银行承兑协议》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9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八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借字第昌辉01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十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邓雪梅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借字第昌辉0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七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第42号的《银行承兑协议》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9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八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借字第昌辉01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十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郑仲辉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借字第昌辉0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七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第42号的《银行承兑协议》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9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八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借字第昌辉01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十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郑雪贞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借字第昌辉0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七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第42号的《银行承兑协议》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9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八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借字第昌辉01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十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吴小勇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借字第昌辉0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七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第42号的《银行承兑协议》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9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八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借字第昌辉01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十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第42号的《银行承兑协议》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9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八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借字第昌辉01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十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赵新山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借字第昌辉01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十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十、被告东莞市嘉兰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3年借字第昌辉01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十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驳回原告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为249590.88元,由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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