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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常平新宇空调配件厂(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赖苏捍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222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849号
    案号 (2017)粤1973执恢1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8
    发布日期 2017-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杨胜标与被告东莞市常平新宇空调配件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17日解除; 二、限被告东莞市常平新宇空调配件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胜标支付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2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2264.80元、2015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689元、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高温津贴750元; 三、驳回原告杨胜标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东莞市常平新宇空调配件厂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元,由被告东莞市常平新宇空调配件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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