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北)应急罚〔2019〕03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江北苏氏刀片有限公司未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10月10日,江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江北苏氏刀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液氨储罐区未安装泄漏报警装置等问题,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5日对宁波市江北苏氏刀片有限公司未在液氨储罐使用区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宁波市江北苏氏刀片有限公司未在液氨储罐使用区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8 |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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