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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公钢(消)行罚决字〔2017〕0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消防器材
    行政处罚内容 罚37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9
    决定机关 钢城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