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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卫传罚【2021】1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6日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天路2113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并进行消毒隔离监测采样。在该单位二楼手术室打包间内发现1盒新华牌121C°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卡,该单位现场不能提供压力蒸汽灭菌检测资料。根据以上情况,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为由,经审批依法于2021年8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9月13日本机关收到报告编号杭安康(2021)检字第2021081547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样品编号2021081547号清洗间终末漂洗水电导率56.6μs/cm,不符合WS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10.1中“终末漂洗用水的应电导率≤15μs/cm(25℃时)”的规定。现已查明:1.在2021年8月25日之前,杭州临安芘丽芙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下排式高压蒸汽灭菌器对有管腔的手术医疗器械进行灭菌,设置的灭菌参数是压力0.15MPa、温度126℃;灭菌包内、包外放置的化学指示卡是121C°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卡。2.样品编号2021081547号清洗间终末漂洗水电导率56.6μs/cm,不符合WS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10.1中“终末漂洗用水的应电导率≤15μs/cm(25℃时)”的规定。1.在2021年8月25日之前,杭州临安芘丽芙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下排式高压蒸汽灭菌器对有管腔的手术医疗器械进行灭菌,违反了WS310.2—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消毒规范5.8.1.5中“管腔器械不应使用下排式压力蒸汽灭菌灭菌方式进行灭菌”的规定。2.样品编号2021081547号清洗间终末漂洗水电导率56.6μs/cm,不符合WS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10.1中“终末漂洗用水的应电导率≤15μs/cm(25℃时)”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或有下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形,属于较重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圆整(3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6
    决定机关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