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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房)食药监食罚〔2016〕0203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6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南尚乐店检查中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散装杂粮)未按要求在明显位置如实公布相关信息。现场有该超市店长陪同检查。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到现场,执法人员未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附加标签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21
    决定机关 房山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