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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公(消)行罚决字〔2018〕00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海盐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海盐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对浙江龙瀛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新建厂房工程设计时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海盐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改正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枣园路支行(账号:33001637135050008291011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6月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4
    决定机关 海盐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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