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赛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059****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7民初403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16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赛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江苏恒成2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服务费用42400元,该款被告分别定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21200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余款212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账户(开户名:江苏恒成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账号:89010154740012211)。二、原告江苏恒成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苏州赛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则被告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原告江苏恒成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到期未履行部分(含诉讼费)、未到期部分(含诉讼费)及该违约金5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88元,该款由被告苏州赛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自愿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3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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