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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徐人防决字[2020]第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第七款 “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穿墙打孔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三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30
    决定机关 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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