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滨(消)行罚决字〔2020〕00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三花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繁荣路69号的绍兴三花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3号楼厂房改作仓库使用,仓库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未按要求增配自动灭火系统,该行为属于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绍兴三花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滨海支行(账号:0921001206785700020,绍兴滨海新城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滨海新城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17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7 |
决定机关 | 滨海新城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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