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公(园)行罚决字[2020]016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三花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0日至今,绍兴三花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员工胡某一直居住在滨海新城创业家园3幢6016室的宿舍。2020年06月01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对滨海新城创业家园3幢6016室的宿舍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公司员工胡某没有办理暂住登记,绍兴三花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产业园区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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