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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30005****12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91民初4985号
    案号 (2020)川0191执45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聂春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203915.3元,并承担此款自2014年6月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聂春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支付原告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被告徐勇、自贡金汇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自贡市宇顺机床有限公司对被告聂春文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6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1000元,合计81560元,由被告聂春文、徐勇、自贡金汇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自贡市宇顺机床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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