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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人社监字〔2020〕第10-1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10-12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10-120-02号)的要求,对存在拖欠部分劳动者2019年9月和10月份和全部劳动者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和3月份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行政处罚内容 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6
    决定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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